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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
  等類:
  一、三等考試: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國際新聞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三、五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
  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第 4 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四、五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科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凡患有小兒麻痺、身
  體發育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有不堪勝任工作之虞者,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依序任用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
  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795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7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