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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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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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
等類:
一、三等考試: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國際新聞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三、五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
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第 4 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四、五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科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凡患有小兒麻痺、身
體發育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有不堪勝任工作之虞者,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依序任用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
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795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7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