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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第 4 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
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
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
四、語障。
五、中、重度肢障。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八、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
任用。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
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