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定應考資
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組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
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
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
任用。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
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