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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退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試及四
  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


第 3 條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
  各該等考試。
   (編:附表一請參閱 考試院公報 第 18 卷 10 期 5-6 頁)


第 4 條
  本考試三、四等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二、附表三之規定
  辦理。
   (編:附表二、三請參閱 考試院公報 第 18 卷 10 期 6-17 頁
    )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
  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施
  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國防部、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明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