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處分科辦事,各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之。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編纂、秘書、分析師、管
理師、專員、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
,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承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7 條
參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法規之彙整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本部立法計畫之撰擬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五、立法院審查本部有關法律案資料之提供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令解釋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考選事例、考選詞彙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部長交辦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
關事務。
第 8 條
研究委員承部、次長之命,辦理有關考選政策、考選制度與考試技術之專
題研究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考選規劃司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
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
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0 條
高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
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
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試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不屬第一、二、四科掌理之本司其他考試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1 條
特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殘障、高科
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殘障、高科
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殘障、高科
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檢覈法令之擬議、
解釋及檢覈案之初審事項。
(五)關於不屬第二、三科掌理之本司其他特種考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警察、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等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
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警察、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等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警察、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等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
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司法、軍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員特種考試及
地方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
議事項。
(二)關於司法、軍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員特種考試及
地方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司法、軍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員特種考試及
地方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研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2 條
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
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
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考試(檢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各科技師考試(檢覈)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獸醫人員、營養師考試(檢覈
)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
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專責報關人員、保
險從業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
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
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專責報關人員、保
險從業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
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專責報關人員、保
險從業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漁船船員考試(檢
覈)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物理治療人員、社會工
作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物理治療人員、社會工
作師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物理治療人員、社會工
作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物理治療人員、社會工
作師考試(檢覈)、中醫師檢定考試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六)關於不屬第一、二、三、四科掌理之本司其他考試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3 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寫、打字、校隊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事項。
(二)關於財產、物品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四)關於零用金、交通費之保管、發放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及勞工保險事項。
(六)各種考試之行政支援事項。
(七)其他有關之庶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件之保管、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結算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檔案之點收、分類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檔案之編訂、檢調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檔案之銷燬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之自動化事項。
(五)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4 條
題庫管理處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題庫試題之建立事項。
(二)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題庫試題疑義處理事項。
(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使用管理、疑義處理
及分析評估事項。
(二)關於已試試題之彙編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編製事項。
(三)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其他未建題庫測驗式試題有關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5 條
資訊管理處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維護及文件
管理等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資訊作業之系統執行、管制、輔導及技術諮詢等
事項。
(三)關於考選行政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維護、文件管理
、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關於電腦網路及相關週邊設備之規劃、建制及安全管理事項。
(五)關於電腦機房之操作管理及電腦系統安全維護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
維護及文件管理等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訊作業之系統執行、管制、輔導及
技術諮詢等事項。
(三)關於一般行政資訊作業之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維護、文件管理
、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 16 條
秘書室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及綜合性、專案性會議議事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新聞發布、新聞連繫及輿情資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五)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項目及考試期日計畫之研
編、彙整事項。
(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其他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及出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考試院院會決議及民意機關決議事項之列管事項。
(五)關於民意機關連繫、外賓接待及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考選行政資料及部史資料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二)關於考試試務及行政工作臨時支援事項。
(三)關於協助新聞聯繫、公共關係事項。
(四)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秘書室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其他事項,由主任秘書指定本室人
員辦理之。
第 1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任免、遷調及俸級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銓敘案件之擬辦、查催事項。
三 關於考績 (成) 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考勤紀錄、獎懲簽擬及人事調查登記、統計事項。
五 關於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 關於訓練進修之籌辦事項。
七 關於福利康樂事項。
八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8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籌編事項。
二 關於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程序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 關於審計協調事項。
六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9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二 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
三 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四 關於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
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 關於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事項。
六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20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 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 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 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 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 其他有關政風及維護本部安全事項。
第 21 條
本部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辦理考選工作研究事項,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 22 條
本部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之規劃、協調、督導暨考核事項,部長兼任主任委
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 23 條
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考選法規之審議及編纂,由部長指派政務次
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
員派兼之。
第 24 條
本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
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具有法制專
長者派兼之。
第 25 條
本部設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應
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
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 三 章 職責
第 26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
前項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7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8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
,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第 29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 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 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 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 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
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 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 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 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30 條
本部舉辦各種考試,得視實際需要臨時編組人力,承擔任務。凡奉派擔任
編組任務之員工,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均不得規避,並應認真負責,
圓滿達成任務。
第 31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第 32 條
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處長、研究委
員及室主任參加,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33 條
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處長、研
究委員、室主任、副司長、副處分、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簡任編纂及科
長參加。
工作檢討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34 條
本部部長得視需要定期或臨時召開業務會報或各單位主管工作會報。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部文書管理依本部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之。
第 36 條
本部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部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3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