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為乙等考試,分左列兩組:
一、情報行動暨研析組。
二、情報科技組。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
證書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國家安全局現職士官以上軍職人員及聘用人員、派用人員、任用人員、雇員,以及政府機
關現職安全情報人員,具有前項各款應考資格之一,參加本考試者,得不受年齡限制。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除國家安全局軍職人員外,應服完兵役。
第 4 條
本考試各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組 別│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
│情報行動暨研│中華民國憲法│政治學 │
│析組 │國文(論文及│經濟學 │
│ │ 公文) │中國大陸研究│
│ │ │中國近代史 │
│ │ │社會學 │
│ │ │外國文(英文│
│ │ │ 、日文、德文│
│ │ │ 、西班牙文、│
│ │ │ 阿拉伯文、韓│
│ │ │ 文、土耳其文│
│ │ │ 、法文、俄文│
│ │ │ ) │
├──────┤ ├───────┤
│情報科技組 │ │電信工程 │
│ │ │計算機概論 │
│ │ │系統程式(包│
│ │ │ 括作業系統)│
│ │ │資料結構 │
│ │ │線性代數 │
│ │ │外國文(英文│
│ │ │ 、日文、德文│
│ │ │ 、西班牙文、│
│ │ │ 阿拉伯文、韓│
│ │ │ 文、土耳其文│
│ │ │ 、法文、俄文│
│ │ │ ) │
├──────┼───────┴───────┤
│附 註│筆試科目八,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
│ │,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
│ │考試時公告之。 │
└──────┴───────────────┘
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未經參加口試者及口試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不予錄取。
本考試應試人總成績,以筆試成績佔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以定錄
取標準及等第。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八十。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十四天內應經考選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交體
格檢查表,未經體格檢查者及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國家安全局辦理專業訓練一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送經考
選部核定者,始為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
轉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 8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試務並由考選部辦理,考試辦竣後,其典試
及試務辦理情形,一併由考選部彙報考試院核備。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任用安全保防職系為限,不得轉任其他職系,除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
外,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