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分下列五組
:
一、政經組。
二、社會組。
三、國際組。
四、資訊組。
五、電子組。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第 4 條
本考試各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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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職│組│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組│系│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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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政│一、中華民國憲│三、政治學 │
│ │ │ │ 法 │四、經濟學 │
│ │ │ │二、國文(論文│五、中國大陸研究│
│ │ │ │ 及公文) │六、中國近代史 │
│ │ │ │ │七、社會學 │
│ │ │經│ │八、外國文(英文│
│ │ │ │ │ 、日文、德文│
│ │ │ │ │ 西班牙文、阿│
│ │ │ │ │ 拉伯文、韓文│
│ │ │ │ │ 、土耳其文、│
│ │ │組│ │ 法文、俄文)│
│ │ ├─┼───────┼────────┤
│ │ │社│一、中華民國憲│三、社會調查與研│
│ │ │ │ 法 │ 究 │
│ │ │ │二、國文(論文│四、心理學 │
│務│全│ │ 及公文) │五、中國大陸研究│
│ │ │ │ │六、行政學 │
│ │ │ │ │七、社會學 │
│ │ │會│ │八、外國文(英文│
│ │ │ │ │ 、日文、德文│
│ │ │ │ │ 西班牙文、阿│
│ │ │ │ │ 拉伯文、韓文│
│ │ │ │ │ 、土耳其文、│
│ │ │組│ │ 法文、俄文)│
│ │ ├─┼───────┼────────┤
│ │ │國│一、中華民國憲│三、國際政治 │
│ │ │ │ 法 │四、經濟學 │
│ │ │ │二、國文(論文│五、國際關係 │
│ │ │ │ 及公文) │六、國際公法研究│
│ │ │ │ │七、新聞學 │
│ │ │際│ │八、外國文(英文│
│ │ │ │ │ 、日文、德文│
│行│保│ │ │ 西班牙文、阿│
│ │ │ │ │ 拉伯文、韓文│
│ │ │ │ │ 、土耳其文、│
│ │ │組│ │ 法文、俄文)│
│ │ ├─┼───────┼────────┤
│ │ │資│一、中華民國憲│三、電信工程 │
│ │ │ │ 法 │四、計算機概論 │
│ │ │ │二、國文(論文│五、系統程式(包│
│ │ │ │ 及公文) │ 括作業系統)│
│ │ │ │ │六、資料結構 │
│ │ │ │ │七、線性代數 │
│ │ │訊│ │八、外國文(英文│
│ │ │ │ │ 、日文、德文│
│ │ │ │ │ 西班牙文、阿│
│ │ │ │ │ 拉伯文、韓文│
│ │ │ │ │ 、土耳其文、│
│ │ │組│ │ 法文、俄文)│
│ │ ├─┼───────┼────────┤
│ │ │電│一、中華民國憲│三、工程數學 │
│ │ │ │ 法 │四、計算機概論 │
│ │ │ │二、國文(論文│五、電子學 │
│ │ │ │ 及公文) │六、通信原理 │
│ │ │ │ │七、離散數學 │
│ │ │子│ │八、外國文(英文│
│ │ │ │ │ 、日文、德文│
│ │ │ │ │ 西班牙文、阿│
│ │ │ │ │ 拉伯文、韓文│
│ │ │ │ │ 、土耳其文、│
│政│防│組│ │ 法文、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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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筆試科目八,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
│ │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
│ │時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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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口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
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口試。
第 7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0公分者。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兩眼僑正視力低於0.八及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
^ 者。
六、患有性病、梅毒、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七、精神異常或神經系統呈不正常狀態者。
八、五官術後有明顯之特徵缺陷、紋身者。
九、患有胸腔疾病、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者。
十、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畸型彎曲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含各種慢性活動性肝炎)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役男體位區分
標準」丙等以下者。
第 8 條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擇優
錄取。但口試平均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箱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
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