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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
試) 分下列各等:
一  高科技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  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
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須經列入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並經公開競
爭考試,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時,予以配合設置。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應考資格依前項公開競爭考試各相同等類科別之應
考資格辦理。但必要時得報請考試院另定之。
本考試一等、二等考試除採口試外併採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
歷經歷證明方式;三等、四等考試除採口試外併採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方式。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口試採個別口試方式辦理。
各類科考試方式及三等、四等考試實地考試科目於考試前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
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綟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
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報
請考試院另定之。


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二等考試之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審
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三
、四等考試之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
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原應試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調任原分配訓練、
分發任 (派) 用機關以外機關及其他職系之職務。
前項不得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8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