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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培訓所辦事細則
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所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本所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5 條
本所設各組、室,分掌本所組織條例規定之有關事項。


第 6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一、二、三、四、五等及其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執
    行事項。
三、關於一般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執行事項。
四、關於警察人員、關務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其他特種任用法規進用人
    員之升任官等訓練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訓練執行事項。
六、關於上述訓練課程編配設計、教材編審、講座薦介名單之研擬及執行
    事項。
七、關於上述訓練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事項。
八、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九、關於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之規劃、擬議及執行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訓練國際交流之規劃、擬議及執行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訓練之綜合業務事項。


第 7 條
學員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學員服務及
    輔導事項。
二、關於一般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之學員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警察人員、關務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其他特種任用法規進用人
    員升任官等訓練之學員服務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訓練之學員服務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訓練國際交流之學員服務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學員服務、輔導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七、關於訓練機關 (構) 之聯繫協調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力資源發展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員服務及輔導事項。
一○、其他有關學員服務及輔導事項。


第 8 條
圖書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圖書之建置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庫之建立、備援、運用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訓練機構資訊網站合作事項。
四、關於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資訊系統之設計及資料處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系統軟、硬體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關於資訊作業之媒體申報及傳輸網路處理事項。
八、關於資訊運用之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事項。
九、關於網際網路、企業網路之規劃、建置及推動事項。
一○、關於圖書管理及資訊運用技術之研究事項。
一一、關於電腦資料之安全維護及保密事項。
一二、其他有關圖書資訊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其重要資料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所務會議及工作檢討會之議事、紀錄及各種會議會場佈置事項。
三、關於本所公共關係聯繫及輿情資料蒐集、分析事項。
四、關於本所行事紀要、簡介、相關之刊物發行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本所重要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機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所文書收發、繕校、公文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所印信典守事項。
八、關於本所財物之購置、保管及各種庶務事項。
九、關於本所員工薪餉與生活津貼等給與清冊之編造及核對事項。
一○、關於本所薪俸發放、行政經費之出納及其現金、票據之保管、登記
      移轉或轉發事項。
一一、關於本所員工輔購住宅貸款及所得稅扣繳事項。
一二、關於本所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一三、關於本所教學、辦公廳舍之規劃、營繕及車輛管理事項。
一四、關於本所受訓學員膳宿調配及供應事項。
一五、關於本所環境維護及污水處理事項。
一六、關於本所安全管理 (含風災、水災、地震、蟲害之防護及竊盜預防
      等) 事項。
一七、關於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一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所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所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本所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四、關於本所人員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動態及銓敘審定案件之擬辦事
    項。
五、關於本所人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本所人員考核、獎懲、考績及差勤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所人員出國、訓練、進修及考察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所人員待遇、生活津貼及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本所人員退休、資遣、撫卹及保險之擬辦事項。
一○、關於本所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所預 (概) 算之籌劃及編審事項。
二、關於本所內部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所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本所預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事項。
五、關於本所申請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六、關於本所各項統計資料蒐集、整理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本所各項統計冊籍圖表之製訂事項。
八、關於本所統計報告及統計文件之編纂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2 條
本所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政風室統籌辦理。


第 13 條
本所主任秘書承所長及副所長之命,處理所務。


第 14 條
本所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 15 條
本所處理所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16 條
本所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7 條
本所所務會議由所長主持,副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編審、
簡任秘書、簡任研究員及專門委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
 (列) 席。
前項所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8 條
本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