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二
等考試、三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
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應考資格
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兵役,或其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
未屆滿者。
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職│職│科│應 考│
│別│組│系│別│資 格│
├─┼─┼─┼─┼──────────────────────┤
│二│機│機│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等│械│械│械│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考│工│工│工│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試│程│程│程│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電│電│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機│力│力│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工│工│工│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程│程│程│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電│控│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子│制│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 │工│工│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程│程│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物│物│物│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理│理│理│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 │ │ │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 │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檢│檢│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驗│驗│物│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 │ │技│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 │術│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檢│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驗│ │
│ ├─┼─┼─┼──────────────────────┤
│ │地│地│地│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質│質│球│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礦│ │物│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冶│ │理│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技│技│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藝│藝│業│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商學、│
│ │ │ │設│ 管理學碩士以學位證書者。 │
│ │ │ │計│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 │ │ │ │ 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三│經│經│商│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等│建│建│標│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考│行│行│審│ 書者。 │
│試│政│政│查│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農│農│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林│業│品│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加工、食品製造、│
│ │技│技│ │ 食品科學、食品營養、食品化學工程、食品工│
│ │術│術│ │ 業、食品工程、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漁│
│ │ │ │ │ 業製造、食品衛生、保健營養、園藝、畜牧、│
│ │ │ │ │ 食品科技、食品化學、食品微生物、水產加工│
│ │ │ │ │ 、糧食作物、農業化學、生活應用科學、食品│
│ │ │ │ │ 應用科學技術、食品技術、化學工程、家政、│
│ │ │ │ │ 家政教育、農業經濟系家政組、生物工程、水│
│ │ │ │ │ 產養殖、應用化學、化學、畜產各所系科組畢│
│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農│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 │業│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業機構、農業工程機│
│ │ │ │機│ 構組、機構工程、機構技術、動力機械、機械│
│ │ │ │械│ 製圖、工業設計系機械組、電機各所系組畢業│
│ │ │ │ │ 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土│土│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木│木│木│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軍事工程、│
│ │工│工│工│ 水利工程、建築、公共工程、河海工程、灌溉│
│ │程│程│程│ 工程、衛生工程、營建技術、測量、環境工程│
│ │ │ │ │ 、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環境、交通工程│
│ │ │ │ │ 與管理學系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及環境│
│ │ │ │ │ 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海洋、農業工│
│ │ │ │ │ 程、農業土木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海洋環境│
│ │ │ │ │ 工程、航空測量、建築繪圖、地質、建築及都│
│ │ │ │ │ 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各所系科│
│ │ │ │ │ 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建│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 │築│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
│ │ │ │工│ 、土木工程、軍事工程、營建技術、工業設計│
│ │ │ │程│ 系建築工程組、建築製圖、製圖科建築組、建│
│ │ │ │ │ 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公共工│
│ │ │ │ │ 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機│機│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械│械│械│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機構工程、農業│
│ │工│工│工│ 機構工程、農業機構、機械技術、機構材料、│
│ │程│程│程│ 機械製造、機械設計、動力機械、機具衝莫、│
│ │ │ │ │ 輪機工程、農業工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
│ │ │ │ │ 工程科學、航空工程、材料工程、自動控制、│
│ │ │ │ │ 工業設計系機械組、製圖科機械組、機械墾殖│
│ │ │ │ │ 、職業教育、工業教育、材料科學工程、系統│
│ │ │ │ │ 工程、工業設計系產品設計組、電工技術、電│
│ │ │ │ │ 機工程、模具工程、材料學工程、航輪、航運│
│ │ │ │ │ 技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 │織│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紡織技術、│
│ │ │ │工│ 印染化學、纖維化學、纖維工程、化學工程、│
│ │ │ │程│ 織品服裝、製衣工程、紡織工業各所系科組畢│
│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電│電│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機│力│力│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
│ │工│工│工│ 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
│ │程│程│程│ 電機技術、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工技術、│
│ │ │ │ │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
│ │ │ │ │ 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工│
│ │ │ │ │ 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
│ │ │ │ │ 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系統工程、航運│
│ │ │ │ │ 技術、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醫學│
│ │ │ │ │ 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光電工程、工業教│
│ │ │ │ │ 育、工業管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電│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子│子│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
│ │ │工│工│ 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
│ │ │程│程│ 、計算機工程、控制工程、系統工程、電機工│
│ │ │ │ │ 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醫學工│
│ │ │ │ │ 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
│ │ │ │ │ 程、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
│ │ │ │ │ 與控制、計算機管理決策、工業教育、光電工│
│ │ │ │ │ 程、化學、化學工程、材料科學工程、動力機│
│ │ │ │ │ 構工程、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控│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 │制│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
│ │ │ │工│ 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
│ │ │ │程│ 電機技術、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工技術、│
│ │ │ │ │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
│ │ │ │ │ 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工│
│ │ │ │ │ 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
│ │ │ │ │ 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系統工程、航運│
│ │ │ │ │ 技術、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醫學│
│ │ │ │ │ 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化學、化學工程、│
│ │ │ │ │ 材料科學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資│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 │訊│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
│ │ │ │工│ 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
│ │ │ │程│ 、計算機工程、控制工程、系統工程、電機工│
│ │ │ │ │ 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醫學工│
│ │ │ │ │ 程、資訊工時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程│
│ │ │ │ │ 、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
│ │ │ │ │ 控制、計算機管理決策、電子資料處理、工業│
│ │ │ │ │ 教育、工業工時與管理、工業管理、光電工程│
│ │ │ │ │ 、商業資訊、資訊教育、機械工程、管理科學│
│ │ │ │ │ 、社會教育學系圖書館組、圖書館、教育資料│
│ │ │ │ │ 科學、圖書資訊、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動力│
│ │ │ │ │ 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物│物│物│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理│理│理│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物理、電子物理、地球│
│ │ │ │ │ 物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工│化│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業│學│般│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化工技術、│
│ │ │工│化│ 印染化學、纖維化學、工業化學、食品化學、│
│ │ │程│工│ 應用化學、化學、放射化學、造紙工程、塑膠│
│ │ │ │ │ 加工、陶業、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科學教育│
│ │ │ │ │ 系化學組、纖維工業科紡織組、纖維工程、生│
│ │ │ │ │ 物工程、紡織化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檢│檢│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驗│驗│物│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動物、生物、化學、微│
│ │ │ │技│ 生物、植物病蟲害、昆蟲、微生物工程、畜牧│
│ │ │ │術│ 、獸醫、農業化學、藥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檢│ 證書者。 │
│ │ │ │驗│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 │學│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動物、生物、化學、微│
│ │ │ │檢│ 生物、植物病蟲害、昆蟲、微生物工程、畜牧│
│ │ │ │驗│ 、獸醫、農業化學、藥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 │ 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地│礦│冶│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質│冶│金│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礦冶工程、礦業、礦業│
│ │礦│材│工│ 及石油工程、資源工程、材料及資源工程、機│
│ │冶│料│程│ 械工程、海洋學系地質組、冶金及材料、材料│
│ │ │ │ │ 科學、材料科學工程、材料工程、陶瓷工程、│
│ │ │ │ │ 材料科學及工程、工業教育、動力機械工程各│
│ │ │ │ │ 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醫│醫│醫│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事│學│學│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工程、醫事技術、│
│ │ │工│工│ 化工、化學、電子、電機、機械各所系科組畢│
│ │ │程│程│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技│技│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藝│藝│業│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設計、工藝、美術│
│ │ │ │設│ 工藝、商業設計、應用美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
│ │ │ │計│ 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附註 │一 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碩│
│ │ │ 士以上學位,其研究所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二│
│ │ │ 級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 │ │ 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試一科別;三等│
│ │ │ 考試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
│ │ │ 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各該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
│ │ │ 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
│ │ │ 一科別。 │
│ │ │二 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
│ │ │ 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係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
│ │ │ 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考│
│ │ │ 試法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 │ │ 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
│ │ │ 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
│ │ │ 科別;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
│ │ │ 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
│ │ │ 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
│ │ │ 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
│ │ │ ,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科別。 │
│ │ │三 三等考試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
│ │ │ 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
│ │ │ 等考試之類科。 │
│ │ │四 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
└─┴─────┴──────────────────────┘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級之類料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等│職│職│科│ 應 試 科 目 │
│ │ │ │ ├─────────┬────────────┤
│別│組│系│別│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二│機│機│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等│械│械│械│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考│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試│程│程│程│ │四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
│ │ │ │ │ │ 、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 │ │ │ │五 機械設計學 │
│ │ │ │ │ │六 熱工學 │
│ ├─┼─┼─┼─────────┼────────────┤
│ │電│電│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機│力│力│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高路電路學 │
│ │ │ │ │ │五 電力電子 │
│ │ │ │ │ │六 電力系統 │
│ │ ├─┼─┼─────────┼────────────┤
│ │ │電│控│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子│制│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程│ │四 高等電磁學 │
│ │ │ │ │ │五 電力電子 │
│ │ │ │ │ │六 數位邏輯設計 │
│ ├─┼─┼─┼─────────┼────────────┤
│ │物│物│物│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理│理│理│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 │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 │ │四 近代物理 │
│ │ │ │ │ │五 普通物理 │
│ │ │ │ │ │六 熱學 │
│ ├─┼─┼─┼─────────┼────────────┤
│ │檢│檢│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驗│驗│物│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技│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術│ │四 生物化學 │
│ │ │ │檢│ │五 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
│ │ │ │驗│ │ 物學〕 │
│ │ │ │ │ │六 免役學 │
│ ├─┼─┼─┼─────────┼────────────┤
│ │地│地│地│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質│質│球│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礦│ │物│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冶│ │理│ │四 普通地質學 │
│ │ │ │ │ │五 環境地球化學 │
│ │ │ │ │ │六 高等地球物理學 │
│ ├─┼─┼─┼─────────┼────────────┤
│ │技│技│工│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藝│藝│業│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設│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計│ │四 產品設計〔包括產品功│
│ │ │ │ │ │ 能分析、產品造形分析│
│ │ │ │ │ │ 、操作分析、構想發展│
│ │ │ │ │ │ 〕 │
│ │ │ │ │ │五 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
│ │ │ │ │ │ 學〕 │
│ │ │ │ │ │六 創造工程 │
├─┼─┼─┼─┼─────────┼────────────┤
│三│經│經│商│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
│等│建│建│標│二 國文〔論文、公│ 、商標法施行細則、商│
│考│行│行│審│ 文與閱讀測驗〕│ 標審查基準〕 │
│試│政│政│查│ │四 行政法 │
│ │ │ │ │ │五 公平交易法 │
│ │ │ │ │ │六 民法總則與物權 │
│ │ │ │ │ │七 經濟學 │
│ │ │ │ │ │八 行政程序法 │
│ ├─┼─┼─┼─────────┼────────────┤
│ │農│農│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林│業│品│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技│技│ │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術│術│ │ │四 食品分析與檢驗 │
│ │ │ │ │ │五 食品衛生安全 │
│ │ │ │ │ │六 食品微生物學 │
│ │ │ │ │ │七 食品加工學 │
│ │ │ │ │ │八 食品化學 │
│ │ │ ├─┼─────────┼────────────┤
│ │ │ │農│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業│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機│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械│ │四 農業機械 │
│ │ │ │ │ │五 農業加工工程 │
│ │ │ │ │ │六 農業設計 │
│ │ │ │ │ │七 農業動力學 │
│ │ │ │ │ │八 機械製圖 │
│ ├─┼─┼─┼─────────┼────────────┤
│ │土│土│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木│木│木│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
│ │ │ │ │ │ 學與材料力學〕 │
│ │ │ │ │ │五 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
│ │ │ │ │ │ 程〕 │
│ │ │ │ │ │六 測量學 │
│ │ │ │ │ │七 結構學 │
│ │ │ │ │ │八 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
│ │ │ ├─┼─────────┼────────────┤
│ │ │ │建│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築│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建築材料 │
│ │ │ │ │ │五 建築營造 │
│ │ │ │ │ │六 建築結構系統 │
│ │ │ │ │ │七 建築設備 │
│ │ │ │ │ │八 建築環境控制 │
│ ├─┼─┼─┼─────────┼────────────┤
│ │機│機│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械│械│械│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
│ │ │ │ │ │ 、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 │ │ │ │五 流體力學 │
│ │ │ │ │ │六 機械設計學 │
│ │ │ │ │ │七 熱工學 │
│ │ │ │ │ │八 機械製造學 │
│ │ │ ├─┼─────────┼────────────┤
│ │ │ │紡│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織│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紡紗工程 │
│ │ │ │ │ │五 紡織品檢驗 │
│ │ │ │ │ │六 紡織原料學〔包括纖維│
│ │ │ │ │ │ 理化與人纖製造〕 │
│ │ │ │ │ │七 織物整理工程 │
│ │ │ │ │ │八 染色工程〔包括煉漂、│
│ │ │ │ │ │ 染色與印花〕 │
│ ├─┼─┼─┼─────────┼────────────┤
│ │電│電│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機│力│力│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工│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程│程│程│ │四 電子學 │
│ │ │ │ │ │五 電路學 │
│ │ │ │ │ │六 計算機概論 │
│ │ │ │ │ │七 電機機械 │
│ │ │ │ │ │八 電力系統 │
│ │ ├─┼─┼─────────┼────────────┤
│ │ │電│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子│子│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程│ │四 電子學 │
│ │ │ │ │ │五 電路學 │
│ │ │ │ │ │六 半導體製程 │
│ │ │ │ │ │七 固態物理 │
│ │ │ │ │ │八 半導體元件 │
│ │ │ ├─┼─────────┼────────────┤
│ │ │ │控│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制│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電子學 │
│ │ │ │ │ │五 電路學 │
│ │ │ │ │ │六 電磁學 │
│ │ │ │ │ │七 工程數學 │
│ │ │ │ │ │八 控制系統 │
│ │ │ ├─┼─────────┼────────────┤
│ │ │ │資│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訊│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程│ │四 資料結構〔包括資料庫│
│ │ │ │ │ │ 〕 │
│ │ │ │ │ │五 計算機邏輯設計 │
│ │ │ │ │ │六 軟體工程 │
│ │ │ │ │ │七 系統程式〔包括作業系│
│ │ │ │ │ │ 統〕 │
│ │ │ │ │ │八 計算機結構 │
│ ├─┼─┼─┼─────────┼────────────┤
│ │物│物│物│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理│理│理│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 │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 │ │四 光學 │
│ │ │ │ │ │五 近代物理 │
│ │ │ │ │ │六 普通物理 │
│ │ │ │ │ │七 熱學 │
│ │ │ │ │ │八 力學 │
│ ├─┼─┼─┼─────────┼────────────┤
│ │工│化│一│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業│學│般│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化│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工│ │四 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
│ │ │ │ │ │ 能均衡〕 │
│ │ │ │ │ │五 普通化學 │
│ │ │ │ │ │六 高分子化學 │
│ │ │ │ │ │七 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
│ │ │ │ │ │ 力學〕 │
│ │ │ │ │ │八 化學反應工程學 │
│ ├─┼─┼─┼─────────┼────────────┤
│ │檢│檢│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驗│驗│物│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技│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術│ │四 生物化學 │
│ │ │ │檢│ │五 細菌與病毒學 │
│ │ │ │驗│ │六 生物技術〔包括分子生│
│ │ │ │ │ │ 物學〕 │
│ │ │ │ │ │七 免疫學 │
│ │ │ │ │ │八 寄生蟲與醫用昆蟲學 │
│ │ │ ├─┼─────────┼────────────┤
│ │ │ │藥│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 │ │學│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檢│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驗│ │四 普通化學 │
│ │ │ │ │ │五 生藥學 │
│ │ │ │ │ │六 有機化學 │
│ │ │ │ │ │七 藥物分析 │
│ │ │ │ │ │八 藥濟學 │
│ ├─┼─┼─┼─────────┼────────────┤
│ │地│礦│冶│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質│冶│金│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礦│材│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冶│料│程│ │四 電子材料學 │
│ │ │ │ │ │五 粉末冶金學 │
│ │ │ │ │ │六 表面處理 │
│ │ │ │ │ │七 鑄造與熱處理學 │
│ │ │ │ │ │八 金屬材料學 │
│ ├─┼─┼─┼─────────┼────────────┤
│ │醫│醫│醫│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事│學│學│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工│工│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程│程│ │四 醫學工程原理 │
│ │ │ │ │ │五 生理學 │
│ │ │ │ │ │六 醫療儀器設計與應用 │
│ │ │ │ │ │七 醫用電子學 │
│ │ │ │ │ │八 醫學工程概論 │
│ ├─┼─┼─┼─────────┼────────────┤
│ │技│技│工│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
│ │藝│藝│業│二 國文〔論文、公│ 、專利法施行細則、專│
│ │ │ │設│ 文與閱讀測驗〕│ 利審查基準〕 │
│ │ │ │計│ │四 基本設計 │
│ │ │ │ │ │五 造形原理 │
│ │ │ │ │ │六 產品美學 │
│ │ │ │ │ │七 圖學 │
│ │ │ │ │ │八 創造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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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
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
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
經濟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
所屬機關 (構) 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