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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七十五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第 1 條
七十五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本考試為丙等考試,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另定之。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年齡限卅歲以下,男性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海關總稅務司署及所屬各關現職人員,其有本考試所定應考資格,報應本
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歲。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專
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其總成績雖達錄取標
準,仍不予錄取。


第 6 條
本考試依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考試辦竣
後,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案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於兩年內分發
關務機關學習,並洽財政部施以業務訓練。
前項學習及業訓練合計為一年,經考核成績合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學習辦法另定之。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