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十一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左列三級:
一、員級晉高員級。
二、佐級晉員級。
三、士級晉佐級。


第 3 條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
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以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七十,最近連續三年考成平均成績佔百分之
三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根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
定之,但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考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
    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但考試科目
    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二、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考試科目成績有一科為
    零分者,不予及格。
最近連續三年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以其考
試成績為總成績。


第 6 條
現職人員奉准在國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
資考試時,其畢業成績或論文得視為考成成績。
學業成績或論文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
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之學業成績或論文不足七十分或
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前項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第 7 條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如有增減或變更時,於考試前六個月
公告之。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格資。


第 9 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區舉行,其考試級類、地點、日期等,
於考試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11 條
本考試試務,得委託請辦升資考試機關辦理。
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考試完畢後,應將考試情形及
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12 條
公營交通事業機構辦理升資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