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三級:
一  員級晉高員級。
二  佐級晉員級。
三  士級晉佐級。


第 3 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
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現任高
員級資位人員,得應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以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平均成
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以其
考試成績為總成績。另予考成不予採計。
第一、二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
    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
    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  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第 6 條
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
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
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
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
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 (主) 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
定之。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


第 9 條
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
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地舉行。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 (主) 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11 條
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12 條
公營交通事業機構辦理升資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