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試院為檢討本院及所屬考選、銓敘兩部之工作成果,並革新考銓業務,舉行工作檢討會
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 2 條
本會議於每年度終了後兩月內舉行,為期三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3 條
本會議之出席人員如左:
一、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
二、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長。
三、院部主任秘書、首席參事、參事、司長、院秘書處科室主管、兩部室主管及其他指定
人員。
第 4 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院長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主席;副院張亦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人員公推考試委員一人主席。
第 5 條
本院秘書處及兩部,應先就左列事項一年來辦理情形,分別舉行檢討會,依其檢討結果作
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工作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兩部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五、本院及所屬兩部行政管理事項。
兩部並應就主管業務事項中有關主要問題作成重點議案,檢附有關資料,提出大會檢討。
工作報告及重點議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於議程。
第 6 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左:
一、報告及檢討:院秘書處及兩部工作報告及檢討。
二、審查:院秘書處及兩部報告及檢討後,分為考選、銓敘及綜合三組,舉行分組審查。
三、討論:各組審查之結果,應作成審查報告,由各組召集人提報大會,進行討論。
第 7 條
各審查組均須有院及兩部人員參加,由出席人員認定參加一組,並由主席分別於各組中指
定一至三人為召集人,主持審查事宜。
分組審查人員考選、銓敘兩組中主管部人員應不超過該組參加人數二分之一。如有調整之
必要時,由出席會商各組召集人重行分配。
第 8 條
本會議審查及討論範圍如左:
一、院秘書處及兩部工作報告及檢討意見。
二、重點議案。
三、院長、副院長暨考試委員之提案。
第 9 條
本會議之檢討結果,應提請院會處理之。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