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12.26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1001458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但因警專容
訓量有限,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
隊(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
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如下:
(一)第一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游泳、組合警力
訓練等六科目。
(二)第二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組合警力訓練等
五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三、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
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考核學員學習態度、隨堂測驗、出席情形及
其他上課綜合表現,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內容
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結束前,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
內容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警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為警技不及格,依規定由警專
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六)警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每週時數,為階段
警技成績。
各警技科目於每階段開始前,由警專或訓練機關督訓科擬定警技科目
教學進度及期中(末)考試成績考查實施計畫,各警技科目平時及期
中(末)考試得另訂定細部執行計畫及組聯合驗收小組辦理。上開期
中(末)考試成績考查實施計畫應由警專核定後實施。
五、體能訓練每階段之期中考試項目為六公尺九十秒折返跑及握力,各占
體能訓練期中成績百分之五十,期末考試項目為三千公尺徒手跑走,
占體能訓練期末成績百分之百。成績評定標準如附表一、二、三。
六、游泳科目(第一階段實施)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
定標準如下:
(一)期中考試:不間斷續游完成二十五公尺為及格。
(二)期末考試:不間斷續游完成五十公尺為及格。
(三)成績評定標準:已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游泳動作之熟練度
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六十至六十九分;動作正確且有速
度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作精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八十至一百
分);未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每減一公尺,考試成績減五分
計算。
七、射擊科目每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
(一)第一階段
1.期中考試
(1)槍枝分解(結合)及空槍操作:依規定正確操作槍枝為及格。
(2)槍枝故障排除:依規定於時間內正確完成槍枝故障排除為及格
。
(3)成績計算:按槍枝分解(結合)百分之三十、空槍操作百分之
三十、槍枝故障排除百分之四十比例併計。
2.期末考試:基礎射擊,使用國際環形靶,實施立姿單手基礎射擊
,距離十五公尺,子彈數十顆,限時四分鐘。
(二)第二階段
1.期中考試
(1)基礎射擊:使用國際環形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二分鐘基礎射
擊,距離十五公尺,子彈數十顆。
(2)多目標(故障排除)射擊:使用五環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二
十五秒射擊,距離十公尺,子彈數十顆加假彈一顆。
(3)成績計算:按基礎射擊百分之五十、多目標(故障排除)射擊
百分之五十比例併計。
2.期末考試
(1)變換姿勢、更換彈匣射擊:限時二十五秒,使用半身人像持槍
靶,射手立姿拔槍雙手射擊,左橫跨轉跪姿射擊(含拔槍、上
彈匣、拉滑套射擊,射擊姿勢變換及卸換彈匣),距離十公尺
,子彈數十顆(立姿五顆、跪姿五顆)。
(2)移動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三十秒移
動射擊(含拔槍、拉滑套及「右、前、左、後」移動射擊,每
移動一方位射擊一發,含移動每發射擊時間三秒鐘),距離十
公尺,子彈數十顆。
(3)成績計算:按變換姿勢、更換彈匣射擊百分之五十、移動射擊
百分之五十比例併計。
(三)成績評定標準
1.槍枝分解(結合)、空槍操作及槍枝故障排除:已達期中考試及
格標準者,按槍枝操作之正確性及熟練度評定成績,動作正確且
順暢者六十至六十九分,動作正確且熟練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
作精熟流暢、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精神佳者八十至一百分
;未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動作錯誤且反應遲鈍者四十分以下
;動作生疏且有重大瑕疵者四十一至五十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
者五十一至五十九分。
2.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1)每張靶紙限射十顆,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十顆時
,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2)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惟裂痕之延伸者則不以高分
計算。
(3)五環靶每靶心採計二顆,彈著點超過二顆時,其超過數由該靶
心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4)超過規定射擊時間射擊者,其超過時間內射擊之彈數,由靶面
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5)分數合計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證照核發:經依「內政部警政署 PPQM2 型手槍教育訓練及檢測計
畫」檢測合格者,核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PPQM2 警槍執照」。
八、柔道科目每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
(一)第一階段
1.期中考試(前迴轉倒法):以前迴轉倒法躍過一人(曲膝、曲肘
、伏臥或以其它障礙物),左右各二次,並順勢起立者為及格。
2.期末考試(摔倒法):自選摔倒法動作(限大動作),於三十秒
以內男性達四次以上、女性達三次以上及格。
(二)第二階段
1.期中考試(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三十秒以內男
性達六次以上、女性達四次以上及格。
2.期末考試(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三十秒以內男
性達八次以上、女性達五次以上及格。
(三)成績評定標準
1.已達各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及格標準者,以摔(倒)法動作之熟
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六十至六十九分;動作正確
熟練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者
八十至一百分)。
2.未達各階段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摔(倒)法動作之正確性
及肢體反應評定成績(觀念錯誤且反應遲鈍者四十分以下;動作
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四十一至五十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五十
一至五十九分)。
九、綜合逮捕術科目每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
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期中考試:擒拿基本四式應用。
2.期末考試:警棍實用打擊法與應用。
(二)第二階段
1.期中考試:綜合逮捕術基本接手法及攻防應用。
2.期末考試:逮捕法情境應用(含攻防逮捕法、上銬、搜身)。
(三)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誤
且反應遲鈍者四十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四十一至五十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五十一至五十九分;動作正確者六十至六
十九分;動作正確熟練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
學習態度積極者八十至一百分。
十、組合警力訓練科目每階段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
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期中考試:單警地形地物利用及運動射擊操作,前進搜索,掩蔽
物及掩體之應用技能。
2.期末考試:雙警組合盤查遭遇各項衝突時(辱罵、推擠、揮拳、
持械、槍枝)應變反應模擬訓練(使用強制力時之轉換)。
(二)第二階段
1.期中考試:雙警實務盤查「人」、「機車」擇一衝突應變情境模
擬。
2.期末考試:雙警實務盤查「汽車」衝突應變情境模擬。
(三)成績評定標準: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觀念錯誤
且反應遲鈍者四十分以下;動作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者四十一至五十
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五十一至五十九分;動作正確者六十至六
十九分;動作正確熟練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作精確、反應敏捷且
學習態度積極者八十至一百分。
十一、補考、改期測驗及專案延期測驗相關事項
(一)期中或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經原授課老師同意,得補考一次
,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簽報訓練
機關首長或經簽奉警專校長核定,不在此限。補考成績按各該考
試及格標準核算,最高分以六十分計。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進行中,因傷、病無法完成考試者,得於考試結
束後一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經原授課老師
同意,得改期測驗一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
測驗公平,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或經簽奉警專校長核定,不在此
限。前款因考試成績不及格補考者,不適用。
(三)學員因傷、病,於期中、期末考試或改期測驗前未痊癒,經醫院
診斷,仍不宜受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員向授課老師提
出書面申請,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或經簽奉警專校長核定,得以
書面報告取代原期中或期末考試,每階段以一次為限,書面成績
最高分以六十分計。
1.期中考試:期中考試前,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
2.期末考試:期末考試前,期中考試及格且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
末考試及格標準。
(四)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原授課老師同意,期中考試得延
後至下一堂課考試,期末考試得延後至每階段學科期末考試結束
前完成考試。
(五)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學員,或於實習期間協助執行
公務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警技科目測驗時,學
員得於事由發生後二個月內,及於測驗前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
內政部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或警專函報內政部(警政署)轉
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
,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六十分採計,並據以繼續
參加第二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第二階
段教育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六十分核計該科
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完成測驗
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2.第二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六十分採計,並據以計算
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
實務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六十分核計該科目
成績,並由警專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未達六十分者,
採計實際評定分數;實務訓練結束前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
績以零分計算。
(六)學員在訓練機關受訓時各警技科目每階段期中、期末考試標準及
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或
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時,
經訓練機關函報警專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
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
知受測人員。
(七)學員在警專受訓時各警技科目每階段期中、期末考試標準及成績
(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或其他
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時,經簽
奉警專校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
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
員。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其教育訓
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準用本規定:跨考與中央警察大學(以下
簡稱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
(如:與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
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警察
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