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民航特考)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之輔導事宜,強化輔導成效,訂定本規定。
二、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分成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專業訓練由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飛航
管制科、飛航諮詢科及航空通信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以下簡稱總臺)辦理,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辦理,航務管理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
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臺北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高雄站)
辦理。
三、專業訓練期間之輔導:
(一)專業訓練每班應置班導師一人,擔任受訓人員輔導工作。
(二)輔導重點及實施方式:
1.督促受訓人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按時繳交各種作業,並維持課
堂秩序。
2.觀察受訓人員課堂表現,並得協助授課講座辦理受訓人員之考評
事宜。
3.觀察受訓人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
及必要之協助;如受訓人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協助導正之。
4.即時處理受訓人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
5.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
6.受訓人員有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
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作成紀錄(如附件 1),並即時
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四、實務訓練期間之輔導:
(一)實務訓練機關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受訓人員考試
錄取類科,指派其適當工作,並列入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2)
。
(二)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遴選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擔任輔導員,其人
數不以一人為限:
1.直屬主管。
2.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訓人員
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
3.具有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工作經驗,足堪擔任輔導工作
之資深人員。
(三)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
1.充實工作所需知能: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教導處
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為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
提示與指導,對於須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2.培養品德操守: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
個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
念與價值觀,並強化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3.教導服務態度: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
技巧與態度,並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
協調能力。
4.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並提
供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利完成訓練。
(四)輔導方式:
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各實務訓練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調
整。
1.職前講習:實務訓練機關應辦理職前講習,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
紹、單位簡介、考核期程及內容、作業系統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
訓練相關規定。
2.工作觀摩: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對未來所從事之
各項業務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3.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以實
際個案,進行討論、操作或演練,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
予以適當輔導,並就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以研讀、討
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4.個別會談或會議座談:飛航管制科、飛航諮詢科、航空通信科、
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
末期間,至少各進行 1 次個別會談;航務管理科應安排受訓人
員於實務訓練之期末期間,至少 1 次會議座談,協助受訓人員
反映於實務訓練期間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五)輔導計畫及紀錄:
1.實務訓練機關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填寫實務訓練
計畫表(同附件 2),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辦理,並將影印
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開始之日起 7 日內
傳送至保訓會列管,航務管理科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開始之日起
7 日內函送民航局,由民航局傳送至保訓會列管。
2.輔導員應至少每週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如附
件 3 至附件 9)送單位主管核閱。
3.實務訓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作為考
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4.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課(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
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
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件 10) ,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 3 日內完
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妥適處理異常行為。
5.實務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不
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亟待改進事項,同時提
供相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紀錄表(如附件 11) ,由
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六)成績考核程序:實務訓練機關應依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現及實
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
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所載資料,本客觀公正之旨,
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
理。
(七)輔導獎勵: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
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得予敘獎。
五、本規定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