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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1.04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1001468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警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特訂定本規
定。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五十公尺游泳訓練、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急救
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科
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第一階段
1.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一百。
2.五十公尺游泳:僅實施測驗,但不採計成績。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僅實施測驗,但不採計成績。
(二)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
1.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
2.五十公尺公尺游泳:占百分之十五。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占百分之十五。
(三)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五、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整齊、報數。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二。
(二)第二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立定。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
程中得停止一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成績配分
標準同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二。
(三)第三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二。
(四)第四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2.五十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一。
3.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同附表二。
六、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七、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由訓練機關(構)學
校安排補考,以一次為限。不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
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警訓有任
一科目補考者,該階段警訓成績最高以六十分計算。
八、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六十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百分之七十,一千二百公尺跑
走占百分之三十。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九、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五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
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育
訓練期間警訓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射擊
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
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
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
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警
察人員類別者)。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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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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