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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主管機關:
銓敘部
公(發)布機關:
銓敘部
公(發)布日期:
112.05.01
公(發)布字號:
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
內
容:
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
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
法第 2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