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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4.28
發布字號: 公評字第11222600981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
    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
(三)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考試,以訓
      練課程配當表「初任薦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程為範圍;普
      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
      委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程為範圍。以上課程安排於結訓前
      一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聘請
      講座命題,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提供各基礎訓
      練機關(構)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
      質性分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聘請二名
      講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受訓人員應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將書面報告送交各基
      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間為五十
      分鐘,包括口頭報告、個人答詢及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列配分比
      例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十分
        。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


四、基礎訓練測驗,採開書測驗,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二)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時間:二小時三十分鐘。
(四)作答方式:採紙筆作答,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教材應試。


五、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
    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
    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行為,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人員應
    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
    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知用人機關(構)學
    校參考。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二十。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百分之十五。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百分之三
        十。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併送單位主管初核,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辦
    理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
    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
    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同檢附前點第一項之成績考核表、相關表件及
    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九、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依各該訓
    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保訓會得於核定成績前
    ,依前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訓練成績考核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
    格後,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四)函
    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核定,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一、基礎訓練期間如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
      練或測驗時,保訓會得視實際需要,在不牴觸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前提下,酌予調整該年度測驗成
      績項目及其百分比、專題研討方式及測驗實施方式等事項,公告並
      通知受訓人員。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