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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六年度及一百零七年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考試院 |
公(發)布機關: |
考試院 |
公(發)布日期: |
112.05.10 |
公(發)布字號: |
考臺組貳二字第1120001799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200009501號公告 |
內容: |
主 旨:調整一百零五年度、一百零六年度及一百零七年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
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
公告事項: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二年發布之一百十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
計平均數為一百零二點九五,與一百零五年度之九十五點八六、一百零六
年度之九十六點四五及一百零七年度之九十七點七六相比,差異值已達正
百分之五,且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之財務
盈虧等法定因子,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調整公教人員保險年
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一百零五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
為百分之七點四零;一百零六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
之六點七四;一百零七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之五點
三一;以上調整比率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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