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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客觀、公平及公正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本
質特性」成績之考核,特訂定本評分原則。
二、分數標準:本質特性成績總分為 100 分,基本分數為 70 分。
三、加減分規定(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加分項目及額度:
1.一般加分項目:本項目加分額度上限為 10 分,並依據具體行為
表現程度之不同,分別訂定各加分項目之加分額度。其中班級幹
部或協助輔導人員推動班務績效優異人數,以不逾該班受訓人員
總人數之 20% (小數點四捨五入)擇優獎勵。
2.特殊加分項目:本項目加分額度上限為 20 分,受訓人員有重大
優良事蹟,經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審查屬實者,
得按事蹟程度予以加分(例如遇重大災難事件,搶救其他受訓人
員、講座或工作人員免於傷亡)。
(二)減分項目及額度:
1.一般減分項目:除請假部分採每小時減 0.1 分,以及未依規定
期限完成輔助必修課程減 1 分外,其餘減分項目每次減 0.5
分。但如因下列事由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之請假,不予減分:
(1)參加國家考試。
(2)參加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
(3)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依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應給予
公假之事由。
(5)因法定傳染病或重大疾病且具傳染性,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
定應強制隔離或繳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建議自行隔
離之證明。
(6)因婚假、喪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因公受傷
、重大傷病或其他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之重大事
由。生理假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7)因捐贈骨髓或器官,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證明
。
2.特殊減分項目:受訓人員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未
達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廢止受訓資格標準,但經文
官學院審查屬實者,得按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減分。
四、考核作業程序
(一)成績評定:本項成績係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行為
表現,並於訓期結束後,以基本分數為基礎,按第三點加減分規定
記錄加減分項目、具體行為及加減分額度,計算受訓人員之本質特
性成績。
(二)受訓人員如有符合特殊加減分項目之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輔導員應
將該事蹟(含人、事、時、地、物及具體事證等要件)及建議加減
分情形,專案報送文官學院,經該學院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召開專
案會議審議,並派員訪談輔導員或由輔導員到會說明後作成紀錄,
簽報文官學院院長核定後,始列入成績計算。
(三)受訓人員行為同時涉及本質特性加減分規定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之基礎訓練期間相關獎懲規定時,應落實一事不兩
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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