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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3足歲以下子女及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計算方式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2.05.29 |
公(發)布字號: |
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1號令 |
內容: |
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為親自養育 3 足
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
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其子女是否為 3 足
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
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
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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