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依據:銓敘部組織法第七條第三款。
二、範圍:為儲備人才,藉備各機關拔擢晉升參考,特訂定本要點。但行
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之人才儲備作業,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加強人才
儲備作業要點」辦理。
三、人才儲備權責劃分:
(一) 銓敘部:人才儲備業務之統籌策劃及高、中級主管人才之儲備。
(二) 各主管機關:負責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之人才調查及儲備。
四、人才儲備對象:
(一) 高級主管人才:司 (處) 長、副司 (處) 長及其相當職務。
(二) 中級主管人才:科長及其相當職務。
五、人才類別:行政院以外各機關所需人才。
六、儲備標準:思想純正、品德優良、熱忱負責、才識卓越並富有領導能
力,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高級主管人才年齡在
六十歲以下;中級主管人才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並具有左列資格之
一者。
(一) 高級主管人才:
1.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十職等考試
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2.各機關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現職非主管人員,服務成績優良
者。
3.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
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甲等考試
應考資格並各具有任用資格者。
(二) 中級主管人才: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
六職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政府機關相關工作八年以
上,著有成績者。
2.現任各機關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非主管人員,,服務成績優良
者。
3.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畢業並具有任用資格者。
七、人才儲備資料之建立:
(一) 基本資料之建立:各機關經依要點六所定儲備標準儲備之人才,應
根據送銓敘機關登記之人事資料翔實填註列管;其中高、中級主管
人才並應另備一份儲備卡 (附件一) 於每年一月底前送銓敘部登記
列管。
(二) 動態資料之掌握:各機關已送銓敘部之人才儲備卡,如其資料有所
異動,應即登錄並函知銓敘部。
附件一
高中級 主管人才 身分證┌┬┬┬┬┬┬┬┬┬┐
儲 備 卡 字 號│││││││││││
┌───┬───┬─┬──┬┴┼┴┼┴┼┴┴┴┴┤
│ │ │性│ │籍│ │出│ │
│姓 名│ │ │ │ │ │ │年 月 日│
│ │ │別│ │貫│ │生│ │
├───┼───┴─┼──┼─┴─┼─┴─┬──┤
│服 務│ │ 職 │ │任現職│ │
│ │ │ │ │ │ │
│機 機│ │ 稱 │ │年 資│ │
├───┼─────┼──┼───┼───┼──┤
│ │ │ 考 │ │ │ │
│學 歷│ │ │ │特 長│ │
│ │ │ 試 │ │ │ │
├───┼─────┼──┼───┼───┼──┤
│ │ │ 訓 │ │外 語│ │
│經 歷│ │ │ │ │ │
│ │ │ 練 │ │能 力│ │
├───┼───┬─┴┬─┴┬──┼───┼──┤
│最近三│ │ │ │ │ │ │
│ │ 年│ 等│ 年│ 等│ 年│ 等│
│年考績│ │ │ │ │ │ │
├───┼───┴──┴──┴┬─┴┬──┴──┤
│通 訊│ │ │公 宅 │
│ │ │電話│ │
│地 址│ │ │ │
├───┴──────────┴──┴─────┤
├───┬───────────────────┤
│品 德│ │
│考 評│ │
├───┼───────────────────┤
│發 展│ │
│潛 能│ │
├───┼───────────────────┤
│可升調│ │
│職 務│ │
├───┼───┬───┬────┬──┬───┤
│機 關│ │人事主│ │填卡│年 月 │
│長 官│ │管人員│ (簽章)│日期│ 日 │
└───┴───┴───┴────┴──┴───┘
填表說明:
1.雙線以上由當事人自填,以下請機關首長填寫。
2.本卡一式兩份,一份送銓敘部,一份留存備查。
動 態 登 記
┌─┬──────┬─────┬────┬───┐
│次│服 務 機 關 │異 動│ │登 記│
│ │ │ │登 記 人│ │
│序│及 職 稱 │情 形│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各機關報送之高、中級主管人才,由銓敘部彙整編造名冊 (附件二)
適時送請各機關遴用。
附件二
┌─┬────┬──┬──┬──┬──┬──┐註
│ │身 分 證│ │ │ │ │ │:
│︵│字 號│ │ │ │ │ │高
│全├────┼──┼──┼──┼──┼──┤、
│ │姓 名│ │ │ │ │ │中
│銜├────┼──┼──┼──┼──┼──┤級
│︶│人才類別│ │ │ │ │ │主
│高├────┼──┼──┼──┼──┼──┤管
│中│性 別│ │ │ │ │ │人
│級├────┼──┼──┼──┼──┼──┤才
│主│籍 貫│ │ │ │ │ │儲
│管├────┼──┼──┼──┼──┼──┤備
│人│年 齡│ │ │ │ │ │名
│才├────┼──┼──┼──┼──┼──┤冊
│儲│語文能力│ │ │ │ │ │請
│備├────┼──┼──┼──┼──┼──┤分
│名│ 考 │ │ │ │ │ │別
│冊│ 試 │ │ │ │ │ │編
│ ├────┼──┼──┼──┼──┼──┤造
│ │ 學 │ │ │ │ │ │
│ │ 歷 │ │ │ │ │ │
│ ├────┼──┼──┼──┼──┼──┤
│ │ 經 │ │ │ │ │ │
│ │ 歷 │ │ │ │ │ │
│ ├────┼──┼──┼──┼──┼──┤
│ │服 機│ │ │ │ │ │
│ │務 關│ │ │ │ │ │
│ ├────┼──┼──┼──┼──┼──┤
│ │通 地│ │ │ │ │ │
│ │訊 址│ │ │ │ │ │
│ ├────┼──┼──┼──┼──┼──┤
│ │聯 電│ │ │ │ │ │
│ │繫 話│ │ │ │ │ │
│ ├────┼──┼──┼──┼──┼──┤
│ │備 註│ │ │ │ │ │
└─┴────┴──┴──┴──┴──┴──┘
九、儲備之人才經各機關遴用後,請遴用機關填妥儲備運用名冊 (附件三
) 送銓敘部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