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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2.07.07 |
公(發)布字號: |
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 |
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如下:
一、同意
(一)依法令兼任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二、備查
(一)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
業,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二)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
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三)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
職工作。
(四)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五)但有下列情事者,免經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
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
、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
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
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
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
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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