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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會議(以下簡稱院會)決議及決
定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應由本院保訓綜規處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就
各案執行情形,切實追蹤管制。
三、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交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或本院有關單位辦理者,本院保訓綜規處應列入該次院會會議紀
錄附表,供本院有關單位或部會錄案辦理。
四、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本院有關單位,對於
院會決議及決定交辦事項,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採季報方式列表
(格式如附件)函復本院。
五、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部會執行情形季報函復後,本院保訓綜規處應
彙整並送各業務主管單位核處,據以全案提報院會;並就尚未辦結須
繼續追蹤管制案,函請主辦機關儘速辦結,其執行情形應併同每季院
會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函復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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