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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考選政策與考選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核與溝通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
關事務。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室: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高普考試司,分三科辦事。
三、特種考試司,分四科辦事。
四、專技考試司,分五科辦事。
五、測驗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六、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十一、政風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才招募及國家考試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及管考、資料蒐集
、編譯、研究及出版。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及管考
、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
四、年度施政方針、各類施政計畫及先期作業之研擬、規劃及協調、施政
報告管考及評估。
五、國會、新聞發布、輿情分析、媒體公關之協調聯繫及全球資訊網與圖
書資料之管理及服務。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7 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典試委
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法令之
擬議及解釋。
三、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8 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未具擬任
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
之擬議及試務。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未具擬任
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9 條
專技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議事。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0 條
測驗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題庫試題之編製、研發及分析。
三、非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臨時命題、審查及檢討評估。
四、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
五、測驗式試題及已建題庫申論式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1 條
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力訓練、試場
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
二、考試試務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三、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四、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辦公廳舍營繕工程及附屬系統設備之採購、維護、檢修、申報。
三、資訊請購案件及事務機器、辦公設備之採購、維護。
四、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試務人力調度與工作支援及試務相關採購。
五、辦公廳舍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零用金
管理、各種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及採購。
六、經費出納、薪俸及試務酬勞發放、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七、試務行政、文書檔案管理、庶務行政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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