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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施行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2.08.08 |
公(發)布字號: |
部退三字第1125596232號函 |
內容: |
主 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 1
12 年 7 月 20 日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施行細則條文、總
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考試院 112 年 7 月 20 日考臺銓二字第 11207001041 號令辦
理。
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
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訂定發布,依該細則第 80 條規定,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與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時程同步)。上開條文已
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
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三、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之發布施行,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確認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適用對象
:
1.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 3 條規定,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係以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
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且無
曾任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規定可併
計年資者(年資已結算者,亦同)為限。
2.前述人員不包含初任公務人員於依法銓敘審定前,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
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退撫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
實施前、後之年資者。
3.為利各機關人事人員協助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
員判斷究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或退撫儲金事宜,檢附「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表」(
如附件 1),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協助初任公務人員填寫確認。另
檢附「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
參考(人事人員參考)」,供人事人員協助初任人員作年資檢核
之參考(如附件 2)。
(二)奉准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 10 條第 3 項
規定,申請繼續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及選擇遞延 3 年提繳之相關配
套措施如下:
1.適用對象: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為個人專戶
制退撫法適用對象者,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
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
退撫儲金費用者。
2.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應由服務機關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
如附件 3),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提繳全額退撫儲金費用
或停止提繳。上述「繼續提繳」或「停止提繳」之選擇,依個
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一經選定,
不得變更。
(2)選擇繼續提繳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依個人專戶
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選擇自「留職停
薪之日起」按月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或「遞延 3 年」按月提繳
。
(3)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提繳退撫儲金費用者,其應提
繳之退撫儲金費用,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
人員之退撫儲金費用,一併提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另各機關現職人員應按月提繳之退
撫儲金費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
法(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收支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應於當
月 10 日前彙繳至基金管理局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10日以
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報繳
作業時,當月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納。
3.選擇「遞延 3 年」提繳退撫儲金費用者,相關規定如下:
(1)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自留
職停薪之日起算 3 年期滿時,開始提繳遞延之全額退撫儲金
費用。上述「遞延 3 年」採按月計算。舉例:某甲奉准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育嬰留職停薪
,如選擇遞延 3 年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其 113 年 1 月應
提繳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應於 116 年 1 月繳清;113 年
2 月應提繳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應於 116 年 2 月繳清,
以此類推。
(2)遞延提繳人員於遞延 3 年期滿時,若採按月提繳,已回職復
薪者,應按現職人員提繳方式,比照退撫儲金收支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按月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延後提繳之退撫
儲金費用並彙繳基金管理局;尚未回職復薪且繼續留職停薪者
,則比照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退撫儲金費用
,一併彙繳基金管理局。
(3)於遞延 3 年期滿前,遞延提繳人員自願提前提繳時,依個人
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僅得一次
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不包含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
撫儲金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退
撫儲金費用,一併彙繳基金管理局。至於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
退撫儲金費用,仍應按前開遞延 3 年遞延作業規定辦理。
4.其他事宜:
(1)前開選擇繼續提繳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若擇定採「留職停薪
之日起繼續按月提繳」或「遞延 3 年按月提繳」或「提前一
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等繳付方式後,如有變更,
當事人應請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再依前開規定辦理。
(2)如於遞延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則由核准其留
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相關事
宜。
5.依法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得
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自願增加提
繳退撫儲金費用,其繳費及計算方式依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及前
開作業程序辦理。
四、檢附「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表」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參考(
人事人員參考)」及「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提繳公務人員
退撫儲金費用選擇書」各 1 份。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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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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