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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8.11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2000821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內容: |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
第 11 條之 1 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
設置條例第 13 條第 9 項。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分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 2 階段實施。
1.基礎研習:學習通識課程,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體認並力行臺
鐵局「安全、準確、服務、創新、團結、榮譽」之核心價值。
2.專業技能訓練:瞭解主管單位之整體業務性質,集中教導各項工
作標準作業程序,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
(二)實務訓練:以做中學師徒制方式,由輔導員帶領錄取人員實際學習
各項工作技能。
三、訓練對象
(一)112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含 113 年 1 月 1 日
臺鐵公司成立後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
1.基礎研習:不分資位等級,排定約 2 週之集中訓練及線上學習
課程,課程配當由臺鐵局規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專業技能訓練:不分資位等級,得由臺鐵局運、工、機、電各處
及其他處室(以下簡稱各主管單位)規劃分區選定訓練地點,排
定約 2 至 3 週之專業課程。
(二)實務訓練:分資位等級進行實地操作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
月。依本計畫第 10 點第 1 款免除專業訓練之基礎研習、專業技
能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基礎研習: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由臺鐵局另訂
之,並函送保訓會核定。
(2)專業技能訓練:由各主管單位研擬編製訓練課程,並據以實施
。
2.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於臺鐵局員工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員訓
中心)實施者,依受訓人員申請,由員訓中心安排宿舍並供應膳
食,上課時間之配當由各訓練機構酌定,並自行安排上課時間以
外之作息及活動。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2 條規定,實務訓練分實
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構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專
業訓練。於實習階段,各用人機構(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構)應
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
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各實務訓練機構原則上
不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構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六、訓練機構
(一)專業訓練
1.基礎研習:由員訓中心辦理。
2.專業技能訓練:由各主管單位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實務訓練機構辦理。
(三)113 年 1 月 1 日臺鐵公司成立後,由臺鐵公司員工訓練處、各
主管單位及實務訓練機構繼受相關訓練作業。
七、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鐵局以網路選填志願分發方式辦理,依其考
試成績高低依序經電腦分配至實務訓練機構接受實務訓練。依訓練
辦法第 12 條規定,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或經分配實務訓
練人員依第 10 點規定免除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者外,均應參
加臺鐵局辦理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並依分配函所定日期、
地點前往報到,各實務訓練機構應給予公假前往,但因特殊事由徵
得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 10 日。
(二)實務訓練機構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培
訓業務系統」登錄「報到日期」及辦理相關資料維護。
(三)依訓練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
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依考試法第 4 條及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
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
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
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如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臺鐵局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正額錄
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依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
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
滅後 3 個月內,填載補訓申請書(如附件 2)及檢具證明文件,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亦得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
式辦理,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交通部(臺鐵局)調訓。
(三)依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經
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
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
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依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25 條第 1 項及比照第 35 條之 1 規
定,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十、免除專業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最近 3 年內曾錄取本
考試且分配相同主管單位,接受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基
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及格,應予免除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
惟機檢工程類科受訓人員須近 3 年曾錄取相同類科,並接受相當
之專業技能訓練及格,始得免除專業技能訓練。另分配不同主管單
位,應予免除基礎研習,惟仍須接受專業技能訓練。
(二)前款免除基礎研習或專業技能訓練者,由臺鐵局核定並造冊報請保
訓會備查。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
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
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報
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3)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
期不予受理: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比照第 21 條、第 22 條及依第 23
條規定,「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低一資位以上」及「
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擬任職務適用職系之資格: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經保訓會認定與擬任職
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
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認定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者。
(3)與擬任職務適用職系相同之認定標準,由保訓會就其工作內
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或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
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認定之。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三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
等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
上資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一
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4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
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證明
文件,報請實務訓練機構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 20% 者,應予停
止訓練。
(二)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
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
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實務訓練機構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
(三)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訓練辦法第 35 條之 1 規定,依前 3 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
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
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實務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鐵局暨所屬機構編列之預算支應。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26 條規定,受訓人員訓練
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級標準發給津貼。
1.高員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薪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薪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薪級 200 薪點。
(二)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得比照實務訓練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
金。
(三)保險:依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
人員保險。
2.103 年(含)至 105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以及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8 條規定辦理。
(四)依訓練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
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臺鐵局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令辦理。
(3)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或
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
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
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
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規定。
(五)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
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
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
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構有關管
理規定。
十六、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比照上開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1.實務訓練機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實施輔導,並依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4),輔
導員應每月至少填寫 1 份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另每週亦應填寫實務訓練輔導週紀錄表(如附件 6)。
2.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
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構應填寫實
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7),即
時通報保訓會。
3.實務訓練機構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
不及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並做成個別會談紀錄表(
如附件 8),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0 條、「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受訓人員
於員訓中心訓練期間請假,由員訓中心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
構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以下簡稱獎懲要點)中基礎訓
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37 條規定,專業訓練(含基
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
滿分,60 分為及格。另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
之 1、第 42 條之 1,及比照第 36 條第 1 項、第 36 條之 1
、第 37 條之 1、第 38 條,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
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成績考核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成
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1.本質特性:20%,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2.課程成績:80%,測驗題型為選擇題。
3.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
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比照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參加專業訓練(含基礎研
習、專業技能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
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5.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附件 10 )由
員訓中心於結訓後函知各實務訓練機構。
6.比照訓練辦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含
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
假缺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 20%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經員訓中心及各主管單位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
7.比照訓練辦法第 38 條規定,受訓人員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
、專業技能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實務訓練機構
接受實務訓練,分別由員訓中心及各主管單位排定於 1 個月
內參加補考,並以 1 次為限。
(二)實務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39 條至第 42 條
之 1 及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1.依成績考核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實務訓練成績,由受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1 )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實務訓練輔導週紀錄表、個別會談紀錄表、實務訓練期間特殊
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轉送人事單位
陳報實務訓練機構首長評定後,由實務訓練機構留存。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之 1 條規定,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轉陳臺鐵局
函送保訓會核定。
(1)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
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構考成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
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構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構
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
還原實務訓練機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
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
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
構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
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
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
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 42 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
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
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
為不及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構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
為成績及格。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之 1 及比照第 44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成績不及格未於 1
個月內參加補考,或經補考測驗成績仍不及格。
3.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
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
4.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
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參加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課程測驗,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經比照訓練辦法第 36 條
之 1 為扣考處分。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構、用人機
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依訓練辦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
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
請書(如附件 12 )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構檢附
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
2.前目受訓人員於訓練機構評定專業訓練(含基礎研習或專業技
能訓練)成績或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訓練機構評
定為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經補考測驗成績仍不及格或實務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
資料函送保訓會。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訓練辦法第 43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請證作業要點)及「考試
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依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訓練期滿日之計算,以受
訓人員向訓練機構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
(三)依請證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實務訓練機構應於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
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3 ),函送國家
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
練機構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內
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二、附則
(一)依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
令,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
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
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
人員休假年資。
(二)除符合第 14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
考試錄取人員,於本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三、本計畫由交通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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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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