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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
及運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法規案件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單位間法規疑義爭議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
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
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兼任之
。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五、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
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
,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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