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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適用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疑義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發)布日期: |
112.09.21 |
公(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20009818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有關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適用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疑義
說 明:一、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 條規定:「……(第 2 項)行政
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
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
,不必逐級設立。」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次按核能安全委員
會(以下簡稱核安會)組織法第 1 條規定:「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
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為相當中央三
級獨立機關。」
二、依上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核安會組織法規定,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改制後之核安會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且係獨立編
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並未隸屬於行政院所屬其他部會,考量實
務運作需要,核安會(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 2 條第 3 項、薦升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及委升薦訓
練辦法第 5 條所定之主管機關,以維護其所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
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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