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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補充解釋
主管機關:
銓敘部
公(發)布機關:
銓敘部
公(發)布日期:
112.10.06
公(發)布字號:
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
內
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
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
「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
意利益衝突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