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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10.31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20010864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民航特考)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
訂定本規定。
二、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分成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訓練總成績包含專
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及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
;各項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訓練總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成績比例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學科考
核占百分之十五、模擬實習術科考核占百分之十五。
2.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分階段
執行術科考核占百分之四十。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學
科考核占百分之三十。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術
科考核占百分之四十。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學
科考核占百分之三十。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術
科考核占百分之四十。
(四)飛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學科考
核占百分之三十。
2.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術科考
核占百分之四十。
(五)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學科考
核占百分之三十。
2.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術科考
核占百分之四十。
(六)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平時考核占百分之十五、學科考
核占百分之三十。
2.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分階段執行之平時考核占百分之
十五、術科考核占百分之四十。
四、民航特考各類科考核標準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學科考核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各考核
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皆為一百分。專業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標準,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一),評分標準以八十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
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一份送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彙整辦理
。
B.學科考核
B1.各學科授課教官得視學科性質以課後作業、課堂口試或筆試
測驗等方式考核學習成果,並得視需求分階段實施,將考核
成績(含補考)送航訓所彙整處理。
B2.專業課程除人為因素外,每一學科均須施予測驗,以考核學
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科測驗,其中飛航管制類課程
內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B3.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學科測驗之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
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結束一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七十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以原成績列計。
B4.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學科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測驗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期末學科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經核算後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
準,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C.模擬實習術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得於考核結束三天後至一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七十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
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模擬
實習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二)。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實務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實施一至三次階段性術科考核及期末術科考核。受訓人員實
務訓練術科考核前一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件三);
如未能於考核前一週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依廢止受訓資
格規定辦理。
B2.術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
結束三天後至二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七十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列計
,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三)。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專業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四),評分標準以八十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
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一份送航訓
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
科測驗,其中飛航諮詢類課程內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B2.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七十分,未達標
準者,得於考核結束後一週內補考一次。如未參加補考或補
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列計;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七十分計。
B3.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期末測驗成績占百
分之四十,經核算後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
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實務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新進飛航諮詢人員於飛航情報中心所屬之飛航公告室及飛航
諮詢臺等飛航情報單位之實務訓練期滿前,應按訓練進度施
予期末術科考核。
B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一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
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飛航諮詢科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件四
及附件五);如未能於考核前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由總
臺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函知航訓所。
B3.術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
結束三天後至二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七十
分計。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列
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諮詢科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五)。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專業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航空通信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六),評分標準以八十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
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一份送航訓
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
科測驗,其中航空通信類課程內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B2.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七十分,未達標
準者,得於考核結束後一週內補考一次。如未參加補考或補
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列計;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七十分計。
B3.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學科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期末測驗成績
占百分之四十,經核算後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
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實務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新進航空通信人員於航空通信中心之實務訓練期滿前,應按
訓練進度施予期末術科考核。
B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一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
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航空通信科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件六
);如未能於考核前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由總臺依廢止
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函知航訓所。
B3.術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七十分者,得於
考核結束三天後至二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七十分計。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
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航空通信科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七)。
(四)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專業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檢查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適航檢查科錄取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八及附件九
),評分標準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
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
留存,另影印一份送航訓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於期末統一施予學科考核,其中飛航檢查科飛航檢
查類課程內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適航檢查科適航檢查類課
程內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B2.學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
結束後一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七十分計;
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列計,並依
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實務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一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
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飛航檢查科及
適航檢查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
導規定附件七及附件八);如未能於考核前一週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B2.術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七十分者,得於
考核結束三天後至二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七十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
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
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
(五)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專業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十二),評分標準以八十分
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
各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一份送航
訓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時數達六小時(含)以上之科目應實施學科測驗。
航務人員專業資格訓練於專業課程授課結束後,由航訓所統
一施予期末測驗。
B2.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七十分,未達標準者
,得於考核結束後一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七十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績
列計。
B3.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學科總成績之百分之六十,期末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經核算後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
準,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一百分。實務訓練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實施分階段平時考核,含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
際航空站平時考核,考核方式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
B.術科考核
B1.實施分階段術科考核,含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
術科考核,各階段考核前一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成績需全數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航務管理
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
件九);如未能於考核前一週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由臺
北國際航空站或高雄國際航空站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並副知航訓所。
B2.各階段術科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
於考核結束三天後至二週內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七十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以原成
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
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十三)。
五、依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者,實務
訓練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一百,其中平時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七、
術科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三。
六、受訓人員請假與考試違規扣分:受訓人員於課程期間請事、病假、曠
課(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或考試違規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平
時考核總分數:
(一)為避免疫情擴大,得檢具防治法定傳染病相關事證,視實際需求申
請公假、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扣減平時考核成績。
(二)曠課每一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五分。
(三)病假每一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五分。
(四)事假每一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二分。
(五)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零分計
算,並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六分。
七、受訓人員未能如期參與各項測驗或考核(以下簡稱缺考),該項成績
以零分列計,並得依各階段規定補考一次;惟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缺考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申請改期測驗一次,改期測
驗不影響成績列計方式與不及格補考權益,但未參與改期測驗者成績
以零分列計。改期測驗及補考皆應於各該訓練階段內完成。
八、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航訓所函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民航局
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十條
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
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
機關首長評定。
(二)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評定為實務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
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
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
及格。
(三)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核定實務
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關訓練。
(四)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訓練成
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
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
訓練期滿日生效。
(五)依訓練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
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
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訓
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
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九、本規定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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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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