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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民航特考)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之獎懲事宜,以落實信賞必罰之旨,訂定本規定。
二、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分成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專業訓練由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辦理,並由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
稱航訓所)協助執行;實務訓練飛航管制科、飛航諮詢科及航空通信
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總臺)辦理,飛航檢
查科及適航檢查科由民航局辦理,航務管理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
北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臺北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高雄
站)辦理。
三、受訓人員之獎懲,由各訓練機關(構)根據事實嚴加考核。
四、獎懲之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五、專業訓練期間: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
2.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
4.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
3.擔任正、副學員長、組長,在訓練期間積極負責,績效優異。
4.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2.擾亂教室秩序。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
4.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
5.違犯航訓所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未滿百分之五。
3.對講座、輔導員或航訓所員工不重禮節,態度惡劣。
4.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
3.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4.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
5.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六、實務訓練期間: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3.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4.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事蹟。
2.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3.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
有價值而採行。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
2.言行失檢,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
3.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5.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6.違反訓練機關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
2.曠職累計未達三日。
3.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4.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尚非重大。
5.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
2.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3.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4.曠職累計達三日。
5.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6.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七、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
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
分。
八、受訓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行為
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
九、受訓人員之獎懲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訓人員獎懲案件依行政程序由各機關(構)首長核定後發布獎懲
令。但記功或記過(含)以上之獎懲,經各訓練機關(構)召開考
核會議審議後,由各訓練機關(構)首長核定發布獎懲令。
(二)受訓人員獎懲考核會議之委員,得由各訓練機關(構)副首長擔任
主席,各組組長、人事室主任(或兼任人事管理員)及班導師(或
輔導員)擔任或比照由各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之委員擔任。
(三)獎懲考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
達半數同意。獎懲考核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通知受處
分學員列席。
十、受訓人員有累次違反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者,得加重其懲罰。
十一、受訓期間受訓人員所受獎懲功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十二、訓練期滿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由訓練機關(構)報
請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本規定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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