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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組織法第二條及本部處務規程第
十一條之規定,以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特訂定
本計畫。
二、本計畫實施對象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中央二級(相當部會層級)機關人事機構(以下簡
稱人事機構)。
三、業務績效考核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共同業務考核:
人事機構依據相關人事法規、本部年度政策及共同例行人事業務之
執行情形。
(二)工作計畫考核:
人事機構本積極、創新思維,依據服務機關屬性,彈性規劃人力資
源管理等有利組織發展之方案及實施方法,自訂工作計畫項目之執
行情形。
四、各人事機構應於下列期間,報送業務績效考核相關資料:
(一)共同業務:
詳實填列本部訂定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項目辦理情形表,於每年七
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送本部。
(二)工作計畫:
1.依據服務機關業務屬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計
畫表(格式如附表一)報送本部。各項計畫項目得依實際業務運
作情形隨時修正,但至遲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前,將修正項目部
分,函送本部辦理變更。
2.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格式如附表二)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報送
本部。
五、本部得依當年政策推動方向,提出年度重大政策項目,由各人事機構
納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六、各人事機構自訂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各人
事機構執行或請其修正後再行報送。
七、年度工作計畫配分比規定如下:
(一)各計畫項目由各人事機構依其規模及實際業務運作狀況自訂配分。
但本部提出應納入工作計畫之重大政策項目配分,應依本部所訂之
配分比原則辦理。
(二)前款但書之重大政策項目之配分比原則,由本部於當年元月三十一
日前,通知各人事機構配合納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八、業務績效考核之考核方式及評分規定如下:
(一)共同業務考核: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由本部各相關業務主管司(處)之單位
主管參考人事機構每半年填報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項目辦理情形表
、與本部平時業務往來情形及人事業務(如組編、送審案件)辦理
品質予以紀錄,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考核項目
百分比,予以綜合評分。
(二)工作計畫考核:
1.考核方式可為書面考核或實地考核擇一辦理,或得視業務需要,
同時辦理,必要時得輔以簡報、面談或其他方式。詳細作業程序
,由本部函知當年度考核應行配合事項時,併為規定。
2.本部於實施考核前一個月,函知各人事機構限期報送年終檢討報
告及其他應行配合事項。
3.年終檢討報告之評分,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本部應訂定當年度工
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評核原則,作為評核委員之評分標準。
4.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如有特殊具體創新業務、或年終檢討
報告執行成效內容評定屬例行工作者,經評核委員審查決議,得
酌予加減總分。
5.考核成績應依評核委員會議決議之排序方式確定名次,並視當年
度評核結果,決議得列為績優人事機構之最低評定分數及獎勵額
度。
九、人事機構工作計畫考核由前點第一款之單位主管,以及經主席指定之
適當人員若干人擔任評核委員。
評核委員會議由本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擔任主席,主席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由主席就評核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十、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結果之運用:
(一)各人事機構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考核成績,列為績優人事機構者
,其人事主管人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得由本部視情節酌予獎勵
。成績未列績優人事機構,惟名次較前一年顯著進步者,亦得由本
部視其進步幅度,酌予獎勵。考核成績不佳或成績最近三年考核結
果,均無顯著進步者,其人事主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得由本部
視情節酌予懲處。
(二)共同業務考核成績占各該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
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三)業務績效考核成績作為各該人事主管人員、人事機構考績及人事運
用之重要依據。
(四)本部對各人事主管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之結果及具體優、缺點,應函
知各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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