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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11.22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2001322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但因警專容
訓量有限,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
隊(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
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如下:
(一)第一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組合警力訓練等
五科目。
(二)第二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游泳、組合警力
訓練等六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六、游泳科目(第二階段實施)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
定標準如下:
(一)期中考試:不間斷續游完成二十五公尺為及格。
(二)期末考試:不間斷續游完成五十公尺為及格。
(三)成績評定標準:已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游泳動作之熟練度
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六十至六十九分;動作正確且有速
度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作精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八十至一百
分);未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每減一公尺,考試成績減五分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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