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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主管機關: 考試院
發布機關: 考試院
發布日期: 113.01.03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20014622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容:
壹、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

貳、訓練目標
    本項訓練係為充實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初任公務人員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以及培育其應具備職務所
    需工作知能。爰設定下列目標:
一、培養公務人員應具備之敬業態度、品德操守、公務倫理,以建立優質
    公務文化。
二、培養司法及少年調查保護業務之倫理價值,具備專業之核心能力,以
    提昇工作效能及落實司法為民之精神。
三、深入研習少年業務相關之法律,充實執行業務相關之學科職能,以利
    少年調查保護業務推展。

參、課程內容
    本項訓練合計 2  個月,共計 280  小時,內容包括下列各單元:
一、公務人員倫理價值、行政中立(包含小額款項申請作業相關規定 2
    小時):6 小時
二、性別及人權系列講座-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
    際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等多元文化理念:6 小時
三、紀律與人事法規、公文及新聞稿製作:5 小時
四、調查保護官應有之思維:24  小時
五、對少年事件處理之認識:45  小時
六、調查實務基本概念與操作:33  小時
七、保護處分基本概念與操作:27  小時
八、與少年及其家長工作之技巧:15  小時
九、與社會資源連結之能力:11  小時
十、實地參訪及實務座談、經驗分享:12  小時
十一、少年調查保護官之自我成長與學習:12  小時
十二、少年司法人權規範與觀念:9 小時
十三、工作倫理:6 小時
十四、案例研習:29  小時
十五、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開訓、結訓座談、班務介紹及評量測驗等)
      :4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