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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典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舉行考試時,有關試務事項,由辦理試務機關設試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辦理之。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
襄理處務。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題務、卷務、場務、資訊、測驗、總務、會計等八組,各置
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並置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各該
組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試務處會議之籌開、
典試委員之接待、交通、住宿及巡視行程規劃等事項。
二、題務組:掌理考試試題之收取、闈內試題選編準備、繕校、印製、封
發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彙編之編製、繕印申論式試題參考答
案、統計及框記試題使用電子計算器情形等事項。
三、卷務組:掌理應考須知擬訂、報名、試卷之擬製、彌封、收發、封存
保管、典試委員會議、卷務協調會議、試卷評分標準會議、閱卷管卷
、試題疑義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疑義處理會議與開拆彌封會議之籌
開、考試成績之登校、核算、考試完畢後發現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
、及格人員榜示、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及申請閱覽試卷等事項。
四、場務組:掌理場務協調會議及監場會議之籌開、監場人員之選聘及工
作之分配、押運試題人員之簽派及監場資料之編製、分發等事項。
五、資訊組:掌理電腦化測驗系統維護及操作輔導、試務人力系統操作及
場務工作講習、資訊人員訓練及工作分配、考前系統環境建置及測試
、考試期間電腦匯派題運作及系統偶發事件因應等事項。
六、測驗組:掌理電腦化測驗試題編製(亂題組卷)、試題保管及發題、
考試期間處理應考人所提試題疑問及考試結束後匯出考畢試題、測驗
式試題答案清冊、申論式試題題數題分檔等事項。
七、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經費出納、交通運輸、文件之印製、試場之
洽借與布置及各組工作之支援等事項。
八、會計組:掌理試務經費核撥、單據憑證結報送審等事項。
第 5 條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秘
書兼聯絡一人。分區之考區設二個以上試區時,副主任得置二人。
第 6 條
本處及試務辦事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其配置基準
,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7 條
本處試務會議,由處長或主任召集組長以上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有關
試務工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處於考試全程辦理完畢後裁撤,其有關文件冊籍等,交由辦理試務機關
之主管單位保管。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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