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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1.24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079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
內容: |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予以減
分。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教
育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
入病假計算。
(3)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
申請病假隔離,且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請假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
限制。
(4)須檢附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私立
醫療院所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婚假七日。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前十日起四十日內,分次
申請。
4.產前假、娩假及流產假:
(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並得分次申請,不得
保留至分娩後。
(2)分娩後,得請娩假四十二日。
(3)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
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
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4)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5)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
請之娩假日數。
(6)須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證明。
5.陪產檢及陪產假:
(1)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
(2)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
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3)須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證明。
6.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喪假七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四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妹
死亡者得請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
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出適
當證明。
7.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
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3)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
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4)參加汽、機車駕照考照者,得視實際工作及考照需求申請公假
二日,但同一事由之筆試及路考,以一次為限。
(5)公差假:經帶班人員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
,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惟其請假時段應於無課期間。
9.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且該時數不列入本請假
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限制。
(二)准假權限
1.一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核准。
2.一日以上未滿三日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二級主管核准。
3.三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一級主管核准。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註記後放行。
四、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
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該階段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八者,應
予停止訓練。
十一、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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