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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1.24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060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三、體技及體能訓練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其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
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縮短專業訓練:綜合逮捕術占百分之百。
(二)二、三、四等:
1.綜合逮捕術:占百分之二十五。
2.射擊:占百分之二十五。
3.三千公尺跑步:占百分之二十五。
4.四乘二十五公尺折返跑:占百分之二十五。
六、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技及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
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相關證明文
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改期測驗未達及格標
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成績及格者,以六十分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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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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