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3.28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4564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一、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會計
、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
估缺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
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
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四、訓練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將視錄取人員完成國家文官學院基礎訓練時
程,擇期進行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主計總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