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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4.22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610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一、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測量
製圖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本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或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本考試補訓已報到
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內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
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辦
理。
四、訓練地點
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地址:南投縣
南投市光明路 1 號)辦理。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測量製圖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
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內政部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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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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