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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
考試院 |
發布機關: |
考試院 |
發布日期: |
113.05.15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755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壹、為期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財稅
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
提升渠等財稅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現
缺人員。
二、11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稅捐處後棟 1 樓節稅教室(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7 之 2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定於 113 年 7 月 22 日至 113 年 7 月 24 日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及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
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稅捐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稅捐處於相關經
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稅捐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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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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