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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四年度、一百零八年度、一百零九年度及一百十年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考試院 |
公(發)布日期: |
113.05.20 |
公(發)布字號: |
考臺銓二字第11300019151號; 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10362號 公告 |
內容: |
主 旨:調整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四年度、一百零八年度、一百零九年度及一百
十年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
公告事項: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三年發布之一百十二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
累計平均數為一百零五點五一,與一百零三年度之一百點零、一百零
四年度之一百點零、一百零八年度之九十八點三零、一百零九年度之
九十八點零七及一百十年度之一百點零相比,差異值已達正百分之五
,且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
等法定因子,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調整公教人員保險年
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調整情形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之五點五一。
(二)一百零四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之五點五一。
(三)一百零八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之七點三三。
(四)一百零九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之七點五九。
(五)一百十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為百分之五點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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