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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5.29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835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請假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教育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並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
簡稱教測中心)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別及
事由如下:
(一)事假: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2.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申
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限制,及
3.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教育
訓練期間每階段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三)喪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
亡者,給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
生時所存在之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經核准者、公職人員
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3.公差假: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
(五)婚假: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七日。假期未能一次請
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六)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給陪產
檢及陪產假七日。
(七)特別假: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八)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九)產前假、娩假及流產假:
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並得分次申請,不得保
留至分娩後。
2.分娩後,得請娩假四十二日。
3.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
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4.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5.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
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
娩假日數。
6.須檢附公、私立醫療院所證明。
(十)外宿假:每週星期三課程結束後至隔日七時三十分。
三、請假時數:
(一)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五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十日(事、病
假包含正課及非正課時間,累計達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算)。
(二)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該階段課程時數百分之十八;曠
課累計不得超過該階段課程時數百分之二。
(三)實習期間之差假天數,應併入下一階段計算;無下一階段時,應併
入最後一階段計算。
(四)如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由教測中心報請海
委會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
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該
階段課程總時數百分之十八,應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程序:
(一)在教測中心期間請假外出應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交學員長
轉呈隊職人員逐級核准,經核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隊職人員後
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訓練機關。
(二)實習期間請假外出應填寫請假報告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交實習指
導官逐級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實習單位。
(三)請假手續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應一日前提出。
五、准假權責:
(一)公假:由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
(二)病假:
1.半休、全休由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
2.轉診:正課時間由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非正課時間(四
小時以內)由隊職官核准。
3.住院:經醫生證明,由教測中心協助辦理住院及請假手續。
4.半休、全休或轉診均須經醫生簽證,並完成請假手續。
(三)事假:四小時(限非正課時間,人數不得超過全隊學員生百分之三
)以內,由隊職官核准;四小時以上及正課時間,均需由教測中心
秘書以上人員核准。
(四)因公、事、病、喪、流產及陪產檢及陪產請假,須檢具有效證明據
以辦理。但確因事故急迫,無法取得證明,可先行辦理請假;惟銷
假時,應補繳有效證明,否則視同曠課論處。
(五)實習期間:
1.一日以下者,由實習指導官核准。
2.一日以上或已請假日數合計超過三日者,由實習指導官轉陳上級
長官(隊長或副隊長)核准。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外出者,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要點
」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七、學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八、學員請假應減操行分數者,其減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減零點零三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
小時減零點零一五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減分。
(三)喪假、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特
別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生理假(三日內),免減分。
(四)實習期間請假應減操行分數,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無下一
階段時,應併入最後一階段計算。
(五)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九、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者,給予特
別假。
十、考試期間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傷、病者須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經報請核准後,以
請假單一聯送教務科辦理改期測驗事宜。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本注意事項:
(一)三等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
摔角)滿三學期、射擊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
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研究所、
學系(組)、類別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
民、矯治機關相關之研究所、學系(組)、類別跨考水上警察
人員類別者)。
2.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類)科、類別無關之
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機關相關之(類)科、類跨考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四等考試: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研究所、學系(組)、
(類)科、類別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
矯治機關相關之研究所、學系(組)、(類)科、類別跨考水上
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或曾任警察人
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十二、本注意事項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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