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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等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自114年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3.09.05 |
公(發)布字號: |
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 |
內容: |
一、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
,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 20 %
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
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 %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
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本部 95 年 8 月 7 日部法二字第 0952683423 號電子郵件及歷次
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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