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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大專校院學分班,並業依「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向服務經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發)布日期: |
113.09.25 |
公(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14739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大專校院學分班,並業依「拉近公私立學
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獲減免學雜費者
,得否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向服務經機關申
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 明:一、按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
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
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12 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二、次按配合拉近方案主軸(按: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 1 年新
臺幣 3 萬 5 千元)而訂定之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
差額要點(以下簡稱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
「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
付者,不予減免。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
學金,不在此限。」
三、本案經轉准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高(四)字 113009357
8 號函復以:「……三……本要點第 4 點第 1 項之訂定係基於政
府資源不重複配置之公平原則,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補助措施,多
訂有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爰符合相關補助或減免資格之學生,得評
估自身狀況擇優請領……」。
四、據上,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避免重複配置,當事人若同時具有政
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補助措施之資格,得評估自身狀況擇優請領,爰
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大專校院學分班,倘業依「拉近方案」獲
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依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進修
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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