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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氣象及地震測報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適用)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10.15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30016046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氣象及地震測報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適用)
容:
壹、為期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氣象類科及地震測報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氣象及地震
    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氣象及地震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
    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氣象類科及地震測報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
    由交通部及所屬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
    、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交通部,
    並由氣象署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於氣象署合署辦公大樓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 64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氣象類科及地震測報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
    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氣象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氣象署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氣象署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
    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