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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輻射安全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11.05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3001737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輻射安全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壹、為期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輻射安全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原子能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及提
    升原子能專業服務素質,並掌握原子能安全管制「輻安核安,民眾心
    安」的願景,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輻射安全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
    安會)及其所屬機關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
    ,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核安會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
    、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核安會辦
    理。

肆、訓練地點
    上課地點為核安會,原則為實體課程,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流
    感或肺炎等),得由核安會彈性調整為遠距視訊方式辦理。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114 年 2  月 10 日至 14 日及 2  月 17 日辦理,為期 6  天。
二、訓練考評: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
    成績評量結果,由核安會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三、意見調查:課程結訓後 1  週內,將受訓人員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結果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及意見回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核安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核安會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