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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112.06.28 |
發布字號: |
台管財四字第112173040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執行年度基金
運用計畫中有關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含經核准上市或上櫃辦
理承銷中之公司股票)及於初級、次級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下簡稱ETF)之規劃,建立制度化之基本作業程序,發揮中長期
投資之效益,達成預期之收益率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ETF之部位,以中長期投資為主,短期投
資為輔。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ETF,其運用額度、選股標準及特別
股之規定如下:
(一)運用額度:依年度基金運用計畫所列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ET
F額度辦理。其中持有上櫃公司股票總淨值以不超過本基金持有上
市(上櫃)公司股票及ETF總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選股標準:本局應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分別以基本面、評價面
及 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等各項指標進行檢核,並將具有
投資價值之個股提投資策略小組討論。
(三)特別股:應以逐案方式簽奉局長核准後始得認購,其發行公司長期
債信應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或 Fitch IBCA LTD
評定達「A-」等級以上,或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達「A3」等級以上,或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達「twAA-」 等級以上。投資後應定期檢討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
若遭降等至不符標準者,應隨時注意其安全性及收益性,必要時得
視情況處分該特別股。
四、投資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資料蒐集及分析:財務組應每日蒐集相關投資資料進行分析,包括
金融市場變化、產業或個股概況、股市盤勢技術面、基本面分析及
可運用資金預估等。
(二)投資建議及決策:
1.由投資諮詢小組參酌當前總體經濟情勢、金融環境及產業趨勢,
提出每月操作策略之建議,並交付投資策略小組參考。
2.由投資策略小組參酌前項資料及建議就個股基本面及技術面進行
分析後,作成投資策略之決定,交付財務組執行。
(三)執行:
1.由投資執行小組參酌前項投資策略小組之決定,每日於可投資之
標的範圍內,研提建議買賣個股、價位、數量及買進或賣出理由
分析等項目,填列「股票投資決定書」於投資執行小組會議討論
決定,並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報局長或副局長後,交
由交易人員會同交易主管依當時市場狀況妥為執行買賣。
2.交易主管負責督導交易人員進行交易,投資人員與交易人員不得
相互兼任或代理。
3.交易人員執行交易後,應就執行結果填列「股票買進、賣出執行
報告表」,另「股票買賣日報表」應會請交割人員辦理交割事宜
,並通知主計室。
4.每日交易完成後應產製「持股明細表」,並分送相關人員,其中
買入股票成本依本局採用之會計準則規定認列,單位成本採用移
動平均法。為維持投資業務之機密性,交易相關資料的電子檔案
存放區,資訊室需設定存取權限管制。
5.持有個股投資損失達百分之二十者,應評估其投資價值,擬具處
理意見提投資策略小組討論是否停損賣出。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應於除息日將現金股利列帳、除權日認列股票股利增加之股數,
並降低每股平均成本。
2.接獲有償認股通知時,應簽註認購價格、市價及持股成本等資料
及意見,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核。
3.買入、認購之股票及分配之股票股利,一律送交集保公司集中保
管。
4.接獲股東大會出席通知時,應依據本局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股
權行使作業規定辦理。
5.對於單一個股之投資淨值,於投資時不得超過年度基金運用組合
規劃表中可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ETF金額上限之百
分之十,惟該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市值
比重超過百分之十者,以實際市值比重為投資上限。且對投資個
股之持股總數於投資時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數之百分之十,
俾符投資之風險分散原則。
6.單一ETF之投資淨值不受年度基金運用組合規劃表中可投資於
股票及ETF金額上限百分之十之限制。但單一ETF於投資時
持有總數不得超過該ETF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
7.單一個股單日買賣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過去 20 日平均成交量之
百分之三十。為規避價格及流動性風險,對於最近 1 個交易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預警制度公布之股票(如注
意股票、處置股票等),以及小型股票或冷門股票等,買進前應
於「股票投資決定書」逐檔註明及敘明理由,並設置資訊系統進
行相關控管機制。
8.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委託買賣總金額之百
分之十五。
9.交易人員應以集中於本局專設之交易室進行買賣為原則,非相關
人員應由有權人員陪同進入,且交易室內除裝置錄影設備外,所
有電話均應加裝錄音設備,並嚴禁交易人員攜帶具通訊功能之私
人行動裝置進入交易室,以防內線交易及確定交易責任;營業時
間內遇國內外金融市場行情有重大突發事件,足以造成風險者,
應即向交易主管報告,以做為決策之參考。
10.本局實際參與運作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員工利益迴避應行注意事項」嚴守保密責任及利益迴避原則。
五、投資執行檢討規定如下:
(一)日檢討報告:執行後應依當日收盤狀況作執行檢討並作成簡要分析
,並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報局長或副局長核閱,以作為
後續投資決策之參考。
(二)週檢討報告:依執行結果、投資損益與決策預期有無重大差異做比
較分析,於投資策略小組會議提出檢討報告,以供決策參考。
(三)月檢討報告:每月結束後應就當月份損益狀況計算投資報酬與資金
成本分析,並應就持股狀況、投資規劃、類股分析及個股檢核彙總
於投資策略小組會議提出檢討報告,以供決策參考。
(四)年度檢討報告:於年度結束時,就年度內整體執行績效,與年度基
金運用計畫預計之收益目標作一比較檢討,提報投資策略小組會議
決議,以為次年度基金運用投資組合規劃之參考。
六、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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