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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執行年度基金
運用計畫中有關短期票券投資之規劃,建立制度化之基本作業原則及
程序,並在考量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原則下,提高短期投資運
用效益,達成預期收益率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短期票券投資除配合基金整體運用靈活調度外,更應加強債權確保及
注重交易安全,其投資利率、對象、天期、應視貨幣市場狀況隨時進
行機動性調整,其運用額度、投資種類、選擇標準及投資限額及限制
規定如下:
(一)運用額度:依年度基金運用計畫所列短期票券額度辦理,並應機動
配合其他投資工具之運用,遇有特殊情況者,其運用額度可於陳奉
核可後不受上述限制。
(二)短期票券投資之種類:
1.國庫券。
2.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三)短期票券選擇標準:
1.國庫券:由中央政府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2.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其發行銀行之信用評等以符合下列標準
之一為原則:
(1)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達長期債信之「twBBB-」
等級暨短期債信達「twA-3」 等級以上。
(2)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達長期債信之「
BBB-」等級暨短期債信達「A-3」 等級以上。
(3)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達長期債信之「Baa3
」等級暨短期債信達「P-3」 等級以上。
(4)經 Fitch Inc. 評定,達長期債信之「BBB-」等級暨短期債信
達「F3」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達
長期債信之「BBB-(twn)」 等級暨短期債信達「F3(twn)
」等級以上。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除發票人為公營事業或證券金融事業者外,應經金融機構保證或
承兌。
經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之商業本票及匯票,其保證承兌機構之信
用評等以符合前款所列標準之一為原則。但發票人之信用評等符
合上述標準之一者不在此限。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應簽奉核准後始得投
資。
(四)短期票券投資之限額及限制:
1.買入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經其承兌之匯票、或由金
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庫存總額,以不超過基金短期票券總額之
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買入由同一票券商自行保證之短期票券庫存總額以不超過基金短
期票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其總額不得超過該券商之淨
值。
3.買入由同一發票人發行之商業本票及承兌匯票以不超過基金短期
票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但公營事業機構發行者不在此限
。
4.買入由同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商業本票及承兌匯票以不超過基
金短期票券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三、作業程序:
(一)資金情勢研判及利率走勢分析:
財務組應考量各項影響貨幣市場因素,評估市場利率走勢,以作為
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之參考。
(二)積極詢價挑選合適投資標的:
財務組辦理短期票券之買賣作業,應考量發票人、保證機構、資金
落點之需求並參酌當時貨幣市場的利率水準,以高於往來行庫活期
儲蓄存款最高利率為原則,積極向具有市場指標功能之大型票券公
司詢價。
(三)決策及執行
1.短期票券之投資應採多家議價方式,對議價所獲得之相關資訊,
如票券種類、發行公司、及擬購買額度等,填列「貨幣市場詢價
及購買請示單」及「資金運用報告表」,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之授權範圍辦理。
2.短期票券因應資金需求而提前賣出時,則應填列「短期票券賣出
請示單」併同券商傳送之成交報告單,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
規定陳送副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可後據以執行。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財務組應每日檢視票券餘額分佈狀況、票券發行公司業別、票券保
證承兌類別及單一保證承兌機構所佔比例,以達成分散投資風險之
目的。
四、執行檢討:
財務組對保證承兌機構及發票人之信用評等應隨時檢視並定期檢討;
對購入後發生保證承兌機構或發票人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不符本規定
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標準者,應隨時注意其安全性,必要時得視
情況處分該票券;對因臨時突發事件可能導致保證承兌機構或發票人
債信不良時,則立即向原往來券商辦理賣斷買回之相關事宜。
五、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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